一 依「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攷核實施要點第十二條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若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時,經 醫師診斷證明經提管教小組通過後由所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者其該項 目成績視同通過」,特定訂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