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二九九九號函修正 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 行政執行署九十年八月二日行執政字第○○二一六二號函頒「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