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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