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3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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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16
十六 工程之設計,應先經審慎勘查確實,而後設計籌劃發包。除因特殊 情形必需辦變更設計外,不得中途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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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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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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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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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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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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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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