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1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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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瑕疵擔保金 (俗稱估固金或保證金) 之數額依契約規定以不低於工
      程結算總價金額百分之一為原則,由廠商繳納,並應製給收據,存
      入機關國庫銀行帳戶。保固期間依照契約動用,如無發生動用情形
      ,期滿後,由廠商持原繳收據申請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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