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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3:16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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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12
十二 前項財物之採購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者,如確因 緊急需要,不及依正常請購程序辦理時,經辦採購單位負責簽明原 因先行徵得會計單位同意後採購之,事後補辦請購手續。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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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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