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檢察機關,監所及少年輔育院職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因患重病聲請延長病假者,薦任職以上人員,應 報本部核准;委任職人員,除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應報本部核准外, 其他機關應報本部直屬機關首長核准;雇用人員由機關自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