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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選送所屬人員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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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送進修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二) 在本部暨所屬機關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一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
      以上處分者。
 (三) 學識堪資深造,品行端正,體格健全,富研究潛力者。
 (四) 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報考資格及體格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