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8:22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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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4 日
3
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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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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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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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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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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