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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9:16
現在位置:
廢/停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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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0
十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或自行辦理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分 發各監院所或本機關以雇用管理員或雇員僱用。 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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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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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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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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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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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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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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