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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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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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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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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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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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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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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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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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