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3: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7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