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3: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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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於上列調職原則者,並非當然准予調職,本部或權責機關應依各監
    、院、所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決定是否遷調。准予遷調人員之服務地
    區,亦由本部或權責機關視其有關資料衡酌決定,不得由請求調職人
    員指定服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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