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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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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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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2
二 因人地不宜而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二年,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最近二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得准予遷調。但人地不宜原因未消 滅者,以不調回原服務機關為原則。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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