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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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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康樂活動守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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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康樂活動守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3
三 各社 (隊) 所需康樂器材,由本所購置之。如有損壞,除由康樂委員 報請總務組處理外,其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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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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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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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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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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