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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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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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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5
五 稽核小組委員、會計監辦人員、採購等單位人員,在購置財物時,如 有五親等以內在參加廠商工作,應主動報備,並儘力迴避。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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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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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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