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接待層次: (一) 重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首長、副首長;議會議長、副 議長;重要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大專院校校長等領隊者。 (二) 次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轄 市一般機關首長;次要華僑團體負責人;專科學校校長;院校所系 科主任等領隊者。 (三) 一般接待:縣轄市一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及鄉、鎮 (區) 機關主管 :一般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等領隊者暨一般民眾及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