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懲委員會由訓練所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 為委員。 獎懲委員會會議於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主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 人 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