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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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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出版品每種應控存五冊。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
        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