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以分三期付款為原則,第一期以契約簽定 後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以期中報告提出經審查通過後付總額 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以期未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付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各期請款應填具領據,各項費用並應按計畫之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 作他用,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時,則應提出經費調整對照表,並敘 明理由,徵得本部或所屬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