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人,由調查局副局長,第三處、防制中心、緝 毒中心、廉政處、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或代表及最高法院檢察 署、法務部檢察司、政風司等單位之代表各一人擔任委員,秘書業務 由調查局廉政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