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不處理,惟仍應予以登 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未具聯絡方式資料者。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四)非屬本局職掌,且陳情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檢 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