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本法之送達 (1) 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68Ⅰ) 。 (2) 電子文件送達之合法性 (§68Ⅱ) 。 (3)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因證明之必 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68Ⅲ、§76) 。承辦人對於上開案件應填 具送達證書,請收發人員黏貼於信封,並以掛號為之,請檢視何 種文書屬此類?郵政機關交回送達證書後,應交承辦人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