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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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經點收後,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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