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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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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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9
九、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經點收後,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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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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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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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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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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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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