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二)裝訂之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