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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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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之收費,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
    費標準之規定。複印政府資訊及卷宗,不論複印成效如何概以用紙數
    合計其總金額。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