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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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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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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