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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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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辦機關應權衡機關本身規模及經濟效益,製作參觀邀請函及回函卡
    ,俾利掌控人數及確保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