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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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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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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
一 承辦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 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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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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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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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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