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對於應由專組辦理之案件,檢察長於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指定檢察官協同辦案時,原則上應指定同一專組之檢察官 協辦。但案件性質如涉及二以上專組之業務者,得由檢察長指定適合 之專組檢察官偵辦;必要時亦得由二以上之專組檢察官協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