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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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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審核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財物之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
        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
        續。
   (二) 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訂定標準規格,視
        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其採購量是否適當。
   (三) 財物之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有無意圖規避稽察程序而
        分批辦理,其辦理程序,是否符合稽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
   (四) 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
        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於費用負擔或
        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
        事前審核簽章,不生效力。
   (五) 主管採購或營繕單位,是否根據核准案件,於辦理公告招標、比
        價、議價前,有否將有關文件,先送會計單位審核。
   (六) 會計單位會簽上述文件時,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1 契約所載條款與一般習慣上應有之規定是否符合。
        2 雙方權利義務有否詳細列明。
        3 付款條件與工程進度或交貨數量是否相稱。
        4 交貨或完工期限有否訂定。
        5 逾期違約金之條款有否認定。
        6 對方違約或不履行契約時,是否另有保證人,保證人是否有放
          棄先訴抗辯權等規定。
   (七) 財物購置或營繕工程之驗收,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是否依
        照稽察條例規定辦理,未達「一定金額」者,是否依照本機關有
        關規章辦理。其涉及專門性者,是否按規定有關單位會辦驗收手
        續,並注意下列事項:
        1 指定驗收單位人員有否南類責辦理財物數量之點驗。
        2 技術單位人員有否負責品質檢驗及技術性之檢驗簽證。
        3 會計單位有否派員監辦,其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 營繕工程是否由主辦工程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
        人工與材料數量及工程進度。會計人員於監辦或付款時得抽查施
        工紀錄,對其內容如有疑問時,應由有關部門負責說明。
   (九)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
        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
   (十) 購置之財物有否作充分有效之使用,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十一) 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
          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仍具使用價值者,
          不得任意汰換。
   (十二) 變賣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並依稽察條例或各機關有關
          規章辦理,經辦變賣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