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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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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審核帳簿,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會計制度相符。
   (二) 各類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
        啟用日期,有否由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及經管人員簽名或蓋
        章。
   (三) 各類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四) 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
        證相符。
   (五) 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
        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單位
        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六) 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完
        畢。
   (七) 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
        是否相符。
   (八) 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
        依照規定辦理。
   (九) 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 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