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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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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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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7
七 觀護人收受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後,應分析個案問題類型,擬訂輔導 計畫,經常舉辦團體輔導等各種輔導活動。 前項個案輔導計畫,應於約談或訪視保護管束人二次後二個月內擬訂 之;嗣後至少每半年檢討修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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