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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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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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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6
六 檢察官應切實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觀 護人處所報到。檢察官於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時,應同時將受保 護管束人之裁判書、個案資料及有關書類送交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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