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應受所屬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主任觀護人應綜理及分配觀護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 主任觀護人斟酌觀護業務之實際需要,於經檢察長核可後酌量減分執 行保護管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