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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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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
    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
    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或
    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
    ,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媒體採訪時
    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
    採訪時間,每日宜分上、下午各一次,確實時間由機關首長斟酌實際
    情況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