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第 6 條
學習律師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期間五分之一
    者。
三、有第四條之情形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