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訓練所遴聘訓練師,應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之一至三人 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