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四、解散。 前項但書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 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部,本 部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