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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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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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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13 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 、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部核備。 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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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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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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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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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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