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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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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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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8 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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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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