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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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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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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7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 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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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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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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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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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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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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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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