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3 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
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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