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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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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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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1 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覆或為妥適之 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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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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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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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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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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