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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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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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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48 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 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 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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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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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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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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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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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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