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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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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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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47 條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 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 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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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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