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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2-5 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