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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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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2 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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