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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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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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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1 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 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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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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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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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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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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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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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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