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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28 條
檢察官於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
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
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