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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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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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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21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 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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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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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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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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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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